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五十一條規(guī)定“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,有權提起反訴?!?nbsp;反訴是針對本訴而言的,是指在一個已經(jīng)開始的民事一審訴訟程序中,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,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。
于是,不少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就認為:在當被告的時候,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。
那么,勞動爭議案件中存在反訴嗎?
當然不存在。
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屬于一類特殊的民事案件,需要以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序,即先裁后審。在勞動爭議案件中,如果起訴到人民法院,必須事先要經(jīng)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,否則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案件的。也就是說,反訴的訴訟請求是基于已經(jīng)仲裁前置的情況下才有效,如果在勞動仲裁中沒提出過,僅僅是到人民法院才想要反訴,意味著反訴請求未經(jīng)勞動仲裁程序。因為反請求有著不依賴本請求的獨立存在性,如果存在反訴,那么本訴的原告撤訴了,意味著法院將要得不繼續(xù)審理被告的反訴,顯然是不對的,畢竟被告并未起訴,況且即使起訴未經(jīng)勞動仲裁前置也是不符合程序的。
那么,假設在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,在以方勞動仲裁中提起過訴訟請求,也就是說案件存在著本申請和反申請,或者雙方均申請了勞動仲裁。但在非終局勞動仲裁裁決書送達后15日內(nèi),一方起訴而另一方未起訴,另一方可否提起反訴?
當然不行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四十八條針對終局裁決規(guī)定“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(guī)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(nèi)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”。第五十條針對非終局裁決規(guī)定“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(guī)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(nèi)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;期滿不起訴的,裁決書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”
因此,如果15日內(nèi)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意味著放棄了自己的訴訟權利,不能因為對方提起了訴訟而重新獲得,當然就無法提起反訴。
當然,以上指的是雙方都有訴權即非終局裁決的情況下。而終局裁決的情形,只允許勞動者起訴,用人單位是不能起訴的,只能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,也是不存在反訴的。
當然還會存在另外一種情況,勞動仲裁的雙方都起訴到人民法院。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十一條的規(guī)定: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,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,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,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。在訴訟過程中,一方當事人撤訴的,人民法院應當根據(jù)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(xù)審理?!?/p>
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起訴的情況下,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,在列舉訴訟地位時,先起訴的可列為原告(被告)或者原告(互為被告),后起訴的可列為被告(原告)或者被告(互為原告)。
來源: 福建社保服務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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