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來說,
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等法定扣稅憑證上的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,
但是有些情形下,卻不得抵扣。
甲公司屬于建筑一般納稅人。2018年9月共有A、B兩個項目:A項目銷售額1200萬,采用一般計稅方法;B項目銷售額400萬,依法采用簡易計稅辦法。(注:甲公司已按照規(guī)定期限,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辦法征收備案表》,并按規(guī)定報送有關資料,辦理備案手續(xù)。)
購入鋼材,取得專用發(fā)票,票面金額200萬元,稅額32萬元,用于B項目。
購入水泥,取得專用發(fā)票,票面金額300萬元,稅額48萬元,同時用于A、B項目,無法劃分。
10月份申報時,甲公司將上述進項稅額全部用于抵扣。
這樣操作對嗎?
按照規(guī)定,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購進貨物、加工修理修配勞務、服務、無形資產和不動產,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
甲公司中,簡易計稅項目是會計們經常遇到的情形,不過除了這一項,法律法規(guī)還明確了以下項目的進項稅不得抵扣:
此外,若是操作不規(guī)范或者是憑證不規(guī)范,往往也帶來不能抵扣的后果:
未在規(guī)定期限內辦理認證或申請稽核比對
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
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(guī)定
納稅人取得的異常憑證暫不允許抵扣
失控發(fā)票
實務中,很多情況下即使取得了專票也不得認證抵扣,該轉出的進項稅額不及時轉出就會產生稅務風險!
來源:納稅人服務網
徐州外服集團財務部 李荔 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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